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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的通知 作者: boss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03-24

国卫妇幼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工会:

为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公布20周年之际,结合“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举办“共圆妇幼健康梦 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妇幼健康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激励广大妇幼健康服务战线工作人员钻研业务、岗位练兵,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展现妇幼健康服务系统勤于学习、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社会形象。

二、组织机构

竞赛成立组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主任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担任;副主任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崔丽、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江广平担任。组委会成员包括主办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支持单位负责同志。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负责竞赛的统筹协调、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妇幼健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竞赛命题、问题解答和竞赛评判等工作。监督委员会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委直属机关党委(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监督整个竞赛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各地参照竞赛组委会构成,成立本地区赛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确保预赛顺利开展。

三、竞赛项目

竞赛设“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项目。竞赛内容包括相关政策规范、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技能等。

四、竞赛形式

竞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

(一)预赛。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和总工会负责组织预赛,并选拔队伍参加复赛和决赛。预赛具体形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复赛和决赛。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全国总工会负责组织复赛和决赛。

五、参赛范围与组队要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从事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妇幼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参赛人员要求为目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妇幼保健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10年以上、政治合格、爱岗敬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专业技能,既往无医疗事故和违纪情况。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队参加10月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的复赛和决赛。每支代表队由领队1名、参赛队员4名和联络员1名组成。由分管妇幼健康工作委(厅)负责同志担任领队,妇幼处处长或机关党委(工会)负责同志任联络员。4名参赛队员要求分别来自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社区)级4个层级,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项目中的1项竞赛。

六、奖项设置

(一)个人奖项

个人奖和单项奖。根据复赛和决赛成绩,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竞赛项目分别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以及单项奖若干名。其中4个竞赛项目决赛获得第一名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参赛选手,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团体奖项

1.根据参赛队团体复赛和决赛成绩,分别评出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名。

2.对组织工作出色的省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和总工会颁发优秀组织奖。

3.对工作出色的支持单位颁发特别贡献奖。

个人奖项和团体奖项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证书。

各地参照决赛奖项设置,根据本地实际设置预赛奖项。有关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工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卫生局工会负责落实。

七、进度安排

(一)宣传动员(3月至4月)。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和总工会,按照本通知精神及竞赛实施方案(另行制订),制订本地区赛事方案并上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竞赛氛围。

(二)预赛(4月至9月)。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会同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自下而上逐级开展妇幼健康技能竞赛,从中选拔人员组队参加复赛和决赛。

(三)复赛、决赛(10月)。复赛、决赛实施方案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八、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激励广大妇幼健康服务战线工作人员钻研业务、勤练技能,切实规范妇幼健康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树立妇幼健康服务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和总工会联合发文,就竞赛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做好竞赛组织工作,广泛宣传动员,层层开展竞赛,组织参加复赛和决赛。

(三)各地要落实预赛相关经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勤俭节约办赛。

(四)各地要注意竞赛活动的信息收集和经验总结,及时以简报形式上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九、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联系人:李涛、黄小娜、徐晓超

联系电话:010-62030738、62030671

传真:010-62030825

Email: socott@126.com

huangxiaonafubj@163.com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联系人:石建民

联系电话:010-68591745

传真:010-68591751

Email:shijianmin@acftu.org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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