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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boss     来源: 办公室     2013-03-20

浙卫发 [2013] 63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开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促进技术的有序应用,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有效、依法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严格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促进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应用,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但是,也有某些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活动;个别未取得辅助生殖技术准入资质的机构,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少数医务人员到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一些人员非法组织供精、供卵以及促排卵药物的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行为,加强监管,规范技术,对于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治范围
      (一)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非法开展采供精、采供卵、销售促排卵药物等的机构和个人。
      (四)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运用人类精子库的行为;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行动原则
      坚持以“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为原则,以对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为目标。
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建立健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长效机制。
      四、审批要求
      在专项整治期间,省厅决定暂缓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对已审批的辅助生殖机构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资质。经重新审核登记后,辅助生殖机构及准入技术将报卫生部备案。   
为保证审核质量,建立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浙江省妇女保健院。具体负责全省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及实验室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质量管理和动态监控。成立浙江省辅助生殖质量控制中心专家组,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标准制定、伦理评价和考核等工作。
      五、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将成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厅长与分管医疗的厅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并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有关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要明确主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工作,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队伍建设,配备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健全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体系。
      省级医疗机构要明确主管科室,配备相关技术人员,专人负责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建立院内辅助生殖技术协调工作机制。
      六、依法监管
      各地在整治行动中,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辖区内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各地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内部管理,沟通协调,依法执业,规范服务;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整改结合,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专家队伍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医学论理原则,加强辅助生殖的技术准入和监督管理,建立审批备案制度,落实按时校验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医疗机构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类培训结业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监督
      在辅助生殖技术整治期间,省卫生厅将在外网设立专栏,介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政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进展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0571-87709067,受理专项整治投诉举报,鼓励医务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案件线索。
      各地要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辅助生殖技术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健康知识,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向社会及时公布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的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名单和技术规定,引导群众科学就医,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同时,主动公开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黑名单,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做到有行动,有声势,有效果。公布监督举报方式,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在医院网站设立专栏,向医务人员宣传法律法规,介绍辅助生殖技术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的自觉性。从事辅助生殖技术的专家可开通微博,向育龄妇女和家庭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和违法违规辅助生殖行为的严重危害,进行不孕不育知识,相关诊断治疗方法已经就医程序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专项整治结束后,省厅对优秀专栏与先进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
      八、行动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3年1月-3月)。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省卫生厅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厅妇幼处承担专项整治办公室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启动本地专项整治行动。
      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准入技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整治阶段(2013年3月-10月)。省卫生厅完成对17家省级医疗单位(含计生科研所)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全面专项检查工作。
      各地要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促排卵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群众举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设立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按期校验制度,落实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结果及时报省卫生厅。
      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对整治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报道。
      各市要专人负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5日前,要将各市的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厅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以利及时将我省的信息上报卫生部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随时准备接受卫生部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督查评估。
      (三)总结阶段(2013年11月-12月)。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评比与表彰,对各地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汇总,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妇幼处。

      附件:1.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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