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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boss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5-06

国卫家庭发〔20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妇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李雪婷  石雅茗 
  电  话:(010)62030609  620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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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5年4月24日

 

 

 

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大查处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力度、定期开展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决定在全国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期末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至115以下的目标任务,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创造条件。 
  (一)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两非”案件,重点突破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防止“两非”行为蔓延。 
  (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两非”行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体系,落实相关部门职责,推进形成部门协调、区域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一盘棋”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严肃查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医务人员加强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二)严肃查处“黑诊所”和游医等从事“两非”的行为。以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严重偏高的县(市、区)为重点,严厉打击从事“两非”的“黑诊所”和游医等非法机构和人员。 
  (三)严肃查处“两非”中介。重点查处以张贴小广告和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发布信息等方式拉“业务”,以及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4〕90号)的要求,加强涉及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的广告、中介、采血、运输、出境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推动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共同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五)加强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器械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使用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零售药店和通过互联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加强对相关网络信息广告的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六)建立“两非”违法机构及人员数据库。完善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通报制度,促进系统规范应用。构建“两非”违法机构及人员数据库,收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加强对重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将因“两非”行为被吊销、被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职责分工 
  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全国妇联共同组织开展。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定期召集工作协调会,研究和安排相关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做好孕情管理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两非”广告;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以合法注册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将因从事“两非”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门诊等机构进行监管,查处“两非”行为。 
  (五)妇联组织。发挥妇联组织优势,依托“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寻找“最美家庭”等工作载体和妇联自有媒体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觉抵制“两非”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六)解放军、武警部队卫生部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参照本方案同步开展本系统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启动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5-10月)。各地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医疗企业、药品的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及时汇总、通报全国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10-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全国妇联抽调有关人员联合组成若干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行督查评估。各地相关部门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内容。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实现“十二五”时期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做到责任、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进度明确,形成部门配合、区域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二)突破难点,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专项行动;加强信息核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和区域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动执法,解决“两非”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人员处理难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和调查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核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提交上级公安部门督办,依法严肃查处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进行专家访谈、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机构和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营造打击“两非”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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