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按照《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满足群众日常诊疗需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门诊诊疗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从2月24日起,我院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正常开放,门诊号源开放全部实行实名预约,分时段就诊;不接受现场挂号和临时加号;就诊患者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预约时段就诊。
口腔科、眼科、特需门诊、健康体检及门诊肺功能检查诊疗项目继续暂停。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可以通过电话(114、89109910)、自助机、绍兴健康网、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医生工作站诊间、医院收费窗口等途径进行预约。
如有调整具体以当日现场取号为准。如有疑问,请致电预约平台0575-89109910。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希望广大市民支持并配合以下几点:
1.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居家观察期间的、无急诊就诊需求的市民请暂时不要来医院!
2. 不接受现场挂号和临时加号。市民来院就诊前,请务必提前预约,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医院,尽量缩短在医院滞留的时间。
3. 所有人员由医院正大门进入,进入医院前必须接受体温检测、流行病学史询问、查看绍兴健康码;进入诊室前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签署《流行病学调查表》,如有解除隔离通知书请出示原件。挂号和就医必须实名,凡就医人员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要求人、卡(证)一致。小儿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必须提供陪同家长的身份证件。
4.门诊患者如非必须,家属请勿进入诊区陪同就诊,确需要陪同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名。陪同人员需同样进行身份登记和《流行病学调查表》填写。
5.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绍兴市妇幼保健院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