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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作者: boss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4-24

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和出生信息共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我委决定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安排 
  (一)信息登记与报告。2015年8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签发证书10日内网络报告《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出入库当日网络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附件2)。 
  (二)系统建设。2015年7月20日前,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附件3)、省级平台软硬件要求(附件4)完成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任务。我委组织开发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各省(区、市)可申请免费使用。 
  (三)数据推送。2015年9月起,各省(区、市)按月推送上月数据,推送时间为每月5日。每年2月20日前推送上年度补录和订正数据。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宁夏等已经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库的省份,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做好2014年数据转换并于2015年6月底前向我委推送。 
  省级平台通过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交换平台,采用消息中间件方式实现向国家人口健康数据中心传输数据(压缩包加密)。 
  天津、河北、甘肃、新疆4个试点省份从6月1日起开始系统试运行与数据报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基础的人口出生信息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改进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出生登记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基础数据。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利用现有资源部署省级平台,建立分工协作和运行保障机制,组织人员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我委规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妇幼司负责业务管理,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处组织协调,妇幼处负责业务管理,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系统建设维护与技术支持,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报送、数据质控、人员培训等。 
  (三)及时报送数据。各地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和数据接口标准等要求,及时规范报送数据,建立信息校核机制,订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与纸质信息一致。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数据。我委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互联共享与业务协同,为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水平和完善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各地要建立出生信息使用申请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联系人:张波 
  电话:010-62030672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司联系人:田东岳 
  电话:010-68792929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联系人:缪之文 
  电话:010-68792810 
        
  附件:1.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docx 
     2.《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docx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docx 
     4. 省级平台软硬件要求.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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