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7 丨
2025 丨
——我院组织中层干部学习《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我院组织全院中层以上干部60余人学习《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会上,医务科副科长林红梅宣读并解析《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副院长方敏针对《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要求各职能科室、各科室强化督查自查工作,确保我院无不良执业行为发生。院长何炳福进一步强调,全院各科室、各职工要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切实按照《办法》规定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确保病人的医疗安全。
该《办法》对各种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使用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使用非法定血源的或者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10分(含10分)的,该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该年度在医院管理方面的先进或优秀评选;累计记分超过12分(含12分)的,主管部门将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